民政部进一步放宽婚姻挂号条件

日前,民政部出台关于婚姻挂号的10条新规,进一步放宽婚姻挂号相关条件。 新规规则,假设当事人无法拿出居民身份证,婚姻挂号机关可根据当事人出具的有用的暂时身份证进行婚姻挂号;若当事人无法出具居民户口簿的,婚姻挂号机关可凭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户籍证明处理挂号;若当事人归于团体户口的,婚姻挂号机关可凭团体户口簿内自己的户口卡片或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其户籍状况的户口簿复印件挂号;若当事人未处理落户手续的,户口迁出地或另一方当事人户口所在地的婚姻挂号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资料挂号。 若处理离婚挂号的当事人有一本结婚证丢掉的,婚姻挂号机关可根据另一本结婚证处理离婚挂号;当事人两本结婚证都丢掉的,婚姻挂号机关可根据结婚挂号档案或当事人供给的结婚挂号记载等证明资料处理离婚挂号。必需要分外留意的是,当事人应对结婚证丢掉状况作出书面阐明。 当事人处理结婚挂号时未到达法定年纪,请求补领结婚证时仍未达法定婚龄的,婚姻挂号机关不得补发结婚证,若补领时已达法定年纪的,当事人应对结婚挂号状况作出书面阐明,婚姻挂号机关补发的结婚证挂号日期应为当事人到达法定婚龄之日。 请求补领结婚证、离婚证的当事人出具的身份证以及户口簿上的名字、年纪、身份证号码与原婚姻挂号档案记载不一致的,当事人应书面阐明不一致的原因,婚姻挂号机关可根据当事人出具的身份证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出国人员处理结婚挂号应根据其出具的证件分状况处理:若当事人出具身份证、户口簿作为身份证件的,按内地居民婚姻挂号规则处理;当事人出具我国护照作为身份证件的,按华裔婚姻挂号规则处理。 当事人以我国护照作为身份证件的,在内地寓居满一年、没办法获得有关国家或我驻外使馆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的,婚姻挂号机关可根据当事人自己的相关状况声明及两个近亲属出具的有关当事人婚姻状况的证明处理结婚挂号。 两边均为外国人,或一方为外国人、另一方为港澳台居民或华裔,或许两边均为港澳台居民或华裔,要求在内地处理结婚挂号的,假设当事人可以出具《婚姻挂号法令》规则的相应证件和证明资料(两边均为外国人的还须出具当事人本国供认其居民在国外处理结婚挂号效能的证明),当事人作业或日子所在地具有相对应处理婚姻挂号权限的挂号机关应予受理。 一方为出国人员、另一方是外国人、港澳台居民或华裔、或两边均为出国人员,要求在内地处理结婚挂号的,假设当事人可以出具《婚姻挂号法令》规则的相应证件和证明资料,出国人员出国前户口所在地具有相对应处理婚姻挂号权限的挂号机关应予受理。 别的,现役军人的婚姻挂号可在3个当地处理:部队驻地所在地、户口刊出前的常住户口所在地、非现役军人一方的常住户口所在地。 新规规则,服刑人员结婚挂号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或其服刑监狱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处理。服刑人员应亲自到婚姻挂号机关,并出具有用的身份证件,假设没有身份证件可由监狱管理部门出示相关证明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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